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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公正、公开、科学、高效地审定林木品种,推动林业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据介绍,我市于2013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废止,为更精准有效地指导全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开展,确保公正、公开、科学、高效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相关规定,市林业局结合实际,对原《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规定,重庆市林业局设立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由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并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业委员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经济林品种还应当进行现场测产),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在完成现场核查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对初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
同时,同一品种只能审定一次,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省级审定的品种,如果仅在本省区布置区域试验,不能申报国家审定,在两个以上省区布置区域试验,可申报国家审定,但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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