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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花了8.2万元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包括不少于8人次的见面、约会沟通指导、舒适约会环境等。徐女士也对男嘉宾提出了学历身高等要求,但她多次催促,婚介机构才临时且集中安排了5次见面并计入服务次数,徐女士提出异议,机构以“就是让你多见见,体验一下”“让你先练练手”等说辞回应。徐女士认为这5个男嘉宾可能是“婚托”,不认可该机构的服务,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8.2万元。婚介机构认为,合同中约定了即使约见的对象不符合徐女士提出的条件,但只要其同意约见就视为完成一次服务,故不同意退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人员存在言语引导徐女士同意约见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判决该机构退还徐女士服务费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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